來源:學校大全網時間:2019-04-22 13:45:55
近日,有一篇名為“民辦學校政策變動,國際學校放棄原有教學模式,家長面臨兩次擇校"的文章在家長圈迅速刷屏,讓已經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家長憂心忡忡,讓準備擇校的家長驚慌失措。 發現這篇解讀的文章漏洞百出。在跟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民辦教育分會副會長馬學雷等業內多方人士求證后,整理了一下大家關心的焦點問題,集中粉碎一下各種謠言。
1. 民辦學校不能開設國際課程?——NO!
第三章第28條: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選用相應教材;可以在國家課程之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專家解讀:學校完全可以在國家課程之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內容,大部分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也一直是以國家課程大綱為基礎融合設計教學內容。
2. 民辦學校無法使用境外教材?——NO!
第三章第28條:使用境外教材的,應當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前境外都是必須在教育部留學司國際教育處審批備案,現在審批權下放到了省級機關,實際上是給地方的權限更大了。境外教材今后要在教材管理局備案或是指定的教材目錄里的都可以使用。
原版教材一般是由具有進出口圖書資質的進出口圖書公司負責內容審核。原則上不存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學校單獨無法大批量采購未經內容審核的教材,要經過海關這一關。
3. 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課程必須用中文講授?——NO!
通看整個實施條例,沒有任何這樣的規定,公立學校還有英語課呢,怎么可能所有課程用中文講授呢?
國家鼓勵中小學引用先進教育理念和方法,以中國國家課程內容為載體,對教學語言并未作任何限制。
4. 中小學生必須在國內就讀?——NO!
第三十六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審批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備案。
一直以來政府都規定所有適齡的中國學生必須按照要求接受義務教育,注冊學籍,但這并不意味著孩子不能提早出國,跟隨父母移民、就業或者其他原因出國求學的道路依然是暢通的。要求在國內的學生注冊學籍,主要是為了讓國家對適齡人口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和數據有更全面的掌握。
5. 所有中國籍學生都必須參加中考?——NO!
在國內初中就讀的學生需要參加初中畢業統一學業水平考試,也就是“會考”。而會考是畢業考試而不是選拔性考試,成績只分合格和不合格,這樣能夠更好的保障國家基礎教育的整體質量,對民辦學校學生而言也不會造成額外的應試壓力。 而“中考”是高中階段學生招生考試,是一種選拔性考試。不是所有學生都需要參加。
6. 民辦學校不能自主招生,生源無法保障?——NO!
第三十條: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方案、標準和方式,開展招生活動。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制定具體辦法,允許民辦學校適當擴大招生范圍。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實行地區封鎖。
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入學考試或者測試。
專家解讀:從實施條例來看,民辦學校的招生權利實際得到了更好的保護,并且明確要求各地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入學考試或者測試,這一條今年已經在上海開始實施推廣,一方面遏制部分學校掐尖拔優的招生趨勢,確保義務教育公平,另一方面也對學校的教學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有教無類、全納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
7. 民辦學校的學費不能自主定價?——NO!
第四十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基于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考慮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專家解讀:相比之前的內容,這一條刪除了“應當報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的要求,反而讓學費的定價更加市場化了,有利于學校的差異化發展。
8. 民辦學校教師待遇沒有保障?——NO!
第三十五條: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專家解讀:明確了對民辦學校的教師激勵和待遇保障經費來源,有利于學校吸引并培養優質人才。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國際化民辦學校的教師待遇,遠比公立學校的更好,因而也吸引了大批優秀公辦教師進入民辦學校任教。
9. 民辦學校發展受到政策限制?——NO!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鼓勵、引導和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對于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者為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和表彰。
專家解讀:在《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教育部強調: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十九屆三中全會強調推動教育等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中央領導同志多次就民辦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稱“國務院三十條”),就民辦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勵政策。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規定,回應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支持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教育部啟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修訂工作。
根據實施條例的內容,相關說明來看,政府對民辦學校的態度是很支持的,但隨著民辦教育在國家整體教育體系中的比重加大,則需要更加有序規范的發展。
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還在征求意見的階段,以上解讀也只是基于征求意見稿的推斷。公眾還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向教育部提出反饋意見:
關于教育,特別是教育政策,國際學校小編還是這句話:一定要以官方解讀為主!對于擇校,各位BBMM也要謹慎選擇,沒有好與不好,只有適不適合,對于政策或者擇校還有問題的BBMM,可以下拉掃描二維碼進行關注,實時關注國際學校最新資訊!
聲明:文章政策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官網《民促法》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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